其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2017-11-06 美国时刻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


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今天,新华社播发了一篇万字长篇通讯《积极探索实践 形成宝贵经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首次披露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自2016年11月启动一年以来的大量细节,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为在全国推开试点提供示范样本和实践经验。


主要内容包括——


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山西省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浙江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今年1至8月,北京市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546人次,同比增长47.2%;山西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7239人次,同比增长19.2%;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长119.6%。


今年1至8月,北京市问责204人、13个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这是北京历史上首例依据党章党规作出的改组决定。山西省问责2514人。浙江省问责1046人。


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召开36次、25次、29次省(市)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管党治党、反腐败工作;省(市)党委书记批准谈话函询、立案审查、采取留置措施等事项分别达到90人次、44人次、22人次。


今年1至8月,3省(市)已累计开具各类调查措施文书53448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16批次,限制出境179批次633人。通过12项调查措施的运用,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专家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这也是继提出监察体制改革总体方向、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改革试点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又一个重要步伐。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有助于解决反腐败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问题。


未来制定国家监察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四日告诉大公报,从在北京、山西、浙江进行试点,到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再到正式推行改革工作,以及未来制定国家监察法,所有这些都是国际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节点。


此次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必将有助于解决反腐败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问题。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专家:实现治理制度化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亦撰文指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说到底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形成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新华社 大公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